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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某企业因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罚4万元

  • 时间:2022-02-17 11:11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近期,灌南县某公司对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我中心通过比对医保数据方式查到该公司正常缴纳社保,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条件,但并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经中心调查核实,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催建函》、《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多次到该公司宣讲政策,并说明执法流程及违法后果,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市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灌南分中心将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提升服务水平,扩大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灌南分中心 左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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