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253308/2023-00041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3-04-10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活动许可办理的通知
文 号 连景发〔2023〕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活动许可办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3-04-11 11:23:01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活动许可办理的通知


海州区文体旅游局、连云区文体旅游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云台山景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的批准,是《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载入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进一步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简化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沟通,形成保护合力。海州区文体旅游局、连云区文体旅游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是各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工作协调机构,辖区内风景名胜区有关活动由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应先征得其意见再报送我委审批,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或其他情形的由我委征询其意见。各类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还应取得区(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

二、加快景区建设,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项目落地。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上报稿)且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查书面反馈同意或无异议的景点建设和游览设施类项目且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依法依规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许可。

三、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事程序。对地表改变范围较小、位置隐蔽或不影响游览的小型设施(箱、柜、池等)设置,以及不涉及规划游览区的防火基础设施且在现状基础上提升的,需提交实施范围和简易实施方案,经现场核查和书面审查后作出许可。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改建复建类项目,仅需提交项目的方案设计,经专家论证后作出许可。市政府赋权云台山景区市级行政权力实施范围内,可将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许可合并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杜绝未批先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我委许可并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和建设手续后进行建设。未经审批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在恢复场地原状前,我委不予办理建设活动许可。对建成时间较早的建设项目,按照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要求对现状进行规划认定的,我委可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风景名胜区事项许可服务指南》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10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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