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各农产品种植主体:
为增强农产品种植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种植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作如下告知,请严格遵守。
一、景区所有种植主体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种植主体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四、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五、应当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资店实名制购买农药。
六、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及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
七、农产品种植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时间等,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二年以上。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八、农产品种植主体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带证上市。
九、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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