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体健康,现就畜禽养殖规范使用兽药告知如下:
一、准确识别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在国内生产的兽药需取得兽药批准文号,进口的兽药需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凡是合法兽药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二维码。
二、正确采购兽药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善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禽的兽药。
四、认清违法违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63条、66条、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附件1:肉牛易检出问题药物风险提示单
附件2:鸡蛋易检出问题药物风险提示单
附件3: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
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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