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4-00103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4-11-26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政社互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发〔2014〕8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政社互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5日
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印发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政社互动推进工作
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景区政社互动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落实,保障基层民主权利,增强自治功能,加快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社互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8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进政社互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提升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效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对需要基层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实施委托管理,形成政府调控同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具有景区特色、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社互动的行政管理新格局,以新的机制提高景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以新的举措提升基层群众自治能力。景区各处街场所有村(居)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内容
组织清理并公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实行委托管理,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形式落实工作责任。除法定要求处,不再签订行政责任书。
整个政社互动推进工作分为准备及动员部署、签订委托协议、落实责任、履职评估、总结提高等5个阶段。
(一)准备及动员部署(2014年11月26日前)
1、建立景区推进工作班子。根据景区工作实际,迅速建立区政社互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完善政社互动联席会议机制。
2、整理完善区级层面推进政社互动有关制度。
3、推进工作部署。召开景区政社互动推进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各处街场建立以街道党(工)委、行政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推进实施,制定本级工作实施方案。
4、开展培训。要分门别类组织开展对景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处街场主要负责人、各处街场有关部门负责人、村(居)书记、主任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骨干的政社互动专业培训工作,为政社互动工作的推进奠定业务基础和工作基础。
5、各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推进政社互动创新社会管理意义的宣传。
(二)签订委托协议阶段(2014年12月10日前)
1、确定两个事项。各处街场与区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需要委托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的具体项目,并对委托管理项目做到三个明确:明确委托管理项目的目标要求;明确年度履约评估方法;明确政府提供的必要条件、委托管理经费和支付方式。
2、对协议内容进行协商。由各处街场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内容进行专门协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3、拟定协议文本。《协议书》要实行一揽子契约方式,明确委托事项名称和具体目标要求、年度履约评估方法、政府提供的条件和经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协议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组织签订协议。各处街场主要领导与各村(居)委会主任签订《协议书》。
(三)落实责任阶段(2014年12月20日前)
1、落实政府责任。各处街场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事费配套的原则,按照《协议书》规定的要求,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工作上创造条件,方法上积极指导,经费上予以保障。
2、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责任。明确承接责任,增强自治功能,确保按照协议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履职评估阶段(2014年12月30日前)
1、成立多元化评估主体。根据协议确定的履职评估方法,各处街场成立以本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人员、村(居)干部、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多元化评估主体。
2、评估主体对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双方履约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3、根据评估结果兑现经费和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评为先进并给予奖励。
(五)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月10日前)
各处街场对政社互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和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处街场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政社互动和城乡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明确处街场党(工)委(总支)书记作为直接责任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作为具体责任人,确保政社互动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处街场、各有关部门要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以党建带社建,不断强化政社互动组织基础。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大力宣传和推广政社互动典型经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推行政社互动纳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督查。综治部门要把政社互动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其他部门和各群众团体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积极探索完善。各处街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条件,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行政社互动工作。鼓励基层创新实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政社互动工作不断有新的进展。大力开展教育培训,传播政社互动理念,增强各级干部推动此项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政社互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着力解决好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附件: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附件1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序号 |
主要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
管理集体土地、财产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物权法》第六十二条 《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
2 |
发展农村经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
3 |
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献血法》第六条 |
4 |
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
5 |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
6 |
调解民间纠纷 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调解工作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5号)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
7 |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风景名胜条例》(国务院令第474令)第六条 |
8 |
开展社区服务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
9 |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并向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
10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工作。 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十八条 |
附件2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分类 |
序号 |
协助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公 安 |
1 |
维护社会治安、未成年人保护、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协助查处赌博、暂住人口管理、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暂住人口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
2 |
养犬管理 |
||
3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群众性消防工作 |
《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
交通运输 |
4 |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省政府令《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5 |
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婚育登记、查验等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6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国务院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民 政 |
7 |
优抚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
国务院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
8 |
出具收养证明 |
民政部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
国土资源 |
9 |
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调查 |
国务院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令《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10 |
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做好农村基本保障工作 |
|
11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收缴、权益查询等工作 |
||
物 价 |
12 |
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点 |
|
司 法 |
13 |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居民进行监督、教育、管理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
卫生 (食品药品监督) |
14 |
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防治、组织居(村)民受种疫苗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
统 计 |
15 |
农业、经济、污染源普查 |
国务院令《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国务院令《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令《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
地方税收 |
16 |
代征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税收 |
省政府令《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
教 育 |
17 |
青少年教育,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
18 |
扫除文盲工作 |
国务院令《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
|
安全生产 |
19 |
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通知》 |
水 利 |
20 |
做好抗旱措施落实 |
国务院令《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 业 |
21 |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国务院令《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
征 兵 |
22 |
兵役登记及政审 |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气 象 |
23 |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
国务院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
城 管 |
24 |
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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