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8-00254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8-09-17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办发〔2018〕4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街场、相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97号)要求,本着“各司其职、团结一致、密切配合”的原则,经景区管委会批准,现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附件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为编制依据。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总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景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和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Ш级和Ⅳ级。
(一)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l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有5个以上省(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小反刍兽疫包括我省在内有2个或多个省(市)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5.我省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二)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小反刍兽疫我省有3个以下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7.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部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Ш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4.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省又有发生。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四)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景区社会事业局在景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景区管委会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1.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纪委、科经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景区公安分局、景区城管大队、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果山分局、各处街场等有关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社会事业局,由社会事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财政局:负责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检疫、执法监督等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科经(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督促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景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通行道路的安全畅通,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景区城管大队: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摊点的行为依法处理;配合做好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果山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扥监督和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严禁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经营流通。
纪委:负责负责监督检查街道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处街场: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分队,搞好疫情处理预备分队的培训和演练,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街道、村(居)应当组织力量,向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景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制度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防治、政策和措施;组织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景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机构
景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会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景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区饲养的动物及野生鸟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监测结果。
处街场、各村(居)设立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村级防疫员),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信息畅通,接到群众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二)预警
景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疫情观察员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辖区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情况报区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社会事业局要及时逐级上报市卫生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属人畜共患病的重大动物疫病。
(四)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疫情认定
1.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联系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血清等进行检测。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管委会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发生的种类和严重性,由景区管委会和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认定,必要时,请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权威认定。
(二)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区、处街场两级应急预案。区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处街场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处街场级应急预案持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区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可以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三)基本应急程序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景区社会事业局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行疫源调查,并向管委会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管委会立即作出决定。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统一领导、指挥疫情应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市或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2.毗邻区、乡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危害本区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区应急预案的建议。
(四)应急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各种疫病的处置技术规范进行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将发病动物的所在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发病动物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一定范围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一定范围以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2)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原。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必要时扑杀疫区内所有动物,对扑杀的动物以及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按规定未进行扑杀的,限制饲养,并作好紧急免疫接种和饲养场消毒,搞好封锁和隔离。
(3)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对圈舍、活动场地、通道等进行消毒。
6.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区所有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全面消毒,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五)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区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相关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有效。
5.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六)扩大应急
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七)新闻报道
区社会事业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疫情相关信息;区党群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八)应急终止
1.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区管委会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2.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指挥部指定发生疫情辖区单位会同区社会事业局在2周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处置
1.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管委会以及农业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社会事业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农业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2.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二)救助
1.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民政、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2.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三)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动物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四)调查和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农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景区管委会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物资保障
景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防疫诊断监测物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通信工具等应急物资。
(三)资金保障
景区财政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重大动物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经费。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由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负担。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灭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技术保障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八、宣传和培训
(一)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控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基础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培训
应急疫情处置的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九、附 则
(一)奖惩
1.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等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和更新。
2.各处街场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应急预案。
3.本预案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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