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8-0004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8-03-23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办发〔2018〕1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机关各部门:现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3月16日附件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明确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保障人员、司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定向化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 ||
时 效 | 有效 |
机关各部门:
现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明确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保障人员、司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定向化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省市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机关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活动和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人员因特定范围公务用车出行的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可以保留的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用车。
第二章 公务出行保障
第五条 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务出行实行分类保障。
景区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内,普通公务出行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保障范围内和特殊情况区域内,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使用保留应急用车:
1.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 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 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 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 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 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 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 未配备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 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督查及考核扶贫、全市和景区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10. 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森林防火,秸秆禁烧工作用车;
11. 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旅游景区内检查执法工作用车;
12. 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七条 景区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省内跨行政区域普通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或搭乘公务用车,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或支付核定的交通费用;应急等特殊公务经批准使用保留车辆的,不再报销出差市内交通补贴。
第八条 省外普通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保留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第九条 机要、调研接待等非普通公务出行,可使用保留的定向保障用车。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必须充实配到工作一线,履行执法执勤职能。具有执法执勤职能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上级安排可以申请平台集中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 凡使用定向保障车辆和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用车前必须提出申请,因紧急公务使用保留车辆,无法事先申请的,需事后及时补办报备、审核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留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景区机关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定向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按照市车改办批复情况,由景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三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特殊工作用途核定。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按市财政厅核定的编制数为准,且应配备到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四章 保留车辆配备标准
第十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配置标准为排气量1.6升、价格12万元以内。
第十六条 应急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为排气量1.8升、价格18万元以内;根据需要可在编制内配备排气量3.0升、价格25万元以内的商务车。
第十七条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配置标准为排气量1.6升、价格12 万元以内。
第十八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行行业政策规定配置标准。
第十九条 保留车辆的更新要按一定比例配备新能源汽车。
第五章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景区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组建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按“统分结合”的原则,除必须配备到部门、岗位的车辆外,保留的其他定向保障用车由平台进行集中管理。对保留车辆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度使用、统一喷涂标识、统一安装车载定位终端设备,建立集卫星定位管理、调试管理、车辆管理、人员管理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用车的车型和数量,由景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
第二十二条 云台街道保留应急等用车的车型和数量,由景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后,配备到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由参改单位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配备到街道自行管理的车辆,由云台街道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统一管理,遇景区有重要活动时,应服从管委会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统一调度。
第二十五条 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全部保留,配备到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参改单位要建立用车审批制度,明确保留车辆具体使用范围,落实具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普通公务活动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紧急公务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执行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留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保险,按机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实行单车核算。
第六章 司勤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司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严守保密条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加强对司勤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受教育率达到100%,努力提高司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切实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检审、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车辆的定期检验率达到100%,每年开展安全检查不少于12次(每月1次)。重大节假日开展专项检查达100%,进一步强化安全检查目标任务,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台帐、痕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真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每年与司勤人员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司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留车辆的处置与更新
第三十四条 保留车辆符合处置条件的,应按照公开拍卖或直接报废的办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保留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保留车辆的报废更新实行审批管理。
第八章 公务出行保障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公务出行保障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自行管理保留车辆的单位,其车辆运行费用列入单位预算。
第三十八条 编制内车辆的新增和更新购置费用由景区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追究违规人员责任,责令相关单位限期纠正。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监督,对违规违纪情况要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参改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518-85726318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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