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24-00080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4-05-16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发〔2024〕1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各驻区单位,文旅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定《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7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9号)《市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连国资〔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景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景区管委会所属单位直接投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实施办法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重要一级子企业重大事项应通过母公司报告云台山景区国有资产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或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担保;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财产转让,大额捐赠;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工资总额方案、人员招聘等对国有出资人有重大影响要报请景区管委会及国资领导小组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景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批准事项是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事项和由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事前报告和事后告知事项。
第五条 批准和备案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向景区管委会报告并审批的事项:
本条所列事项,应先经国资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再报景区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一)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解散、申请破产。
(二)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改制(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职工安置方案。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转让股权致丧失国有股权控股地位。
(四)上市。
(五)进行1000万元以上与主业相关的重大投资,500万元以上非主业范围的投资。(管委会确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六)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同非国有资本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金额500万元以上,并购国有股权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七)收购非国有资产产权500万元以上的。
(八)发行债券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
(九)以国有股权质押融资的。
(十)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十一)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捐赠、赞助金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净利润的1%,或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捐赠、赞助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十二)景区管委会规定应当报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的重大事项:
(一)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本级设立一级子企业(含参股企业),一级子企业的分立、合并、重组、混改、解散方案。
(二)引入战略投资或者转让股权但不会影响国有股权控股地位。
(三)增减注册资本。
(四)制定或调整企业战略规划。
(五)组织架构设立或调整方案。
(六)下列投资事项(管委会确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1.子公司股权投资。
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与主业直接相关的项目投资。
3.500万元以下(含)非主业业务范围的项目投资。
4.国资领导小组会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七)下列融资行为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批准:
1.以中期票据、永续中票、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的;
2.单笔融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
3.资产负债率超过65%或综合融资成本超过基准贷款利率40%的融资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报批的其他融资行为。
(八)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一般不得为企业(不包括景区范围内有关单位、国有企业、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融资、借资。如确实需要,应当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九)下列合同签订行为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1.企业签订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置换、核销、抵偿债务等)账面价值超过50万元(不含)的;房产租赁、承包经营等非采购类单笔合同价超过100万元(不含);
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工程类合同同一项目合同价累计500万元以上的,设备类合同价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合同价累计50万元以上的;
(十)大额资金的支付:
1.购置公务用车;
2.其他单笔超过100万元大额固定资产购买。
(十一)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如房地产、主要生产用机器设备等)。
(十二)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方投资等。
(十三)有捐赠、赞助10万元以下的,需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十四)其他按规定需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的事项。
第八条 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修改公司章程,向景区国资领导小组事前报告。
(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制,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向景区国资领导小组事前报告。
(三)建立健全融资、对外担保审核审批制度,向景区国资领导小组事前报告,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必要时对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的融资、对外担保项目进行查询和评估。
(四)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对景区范围内有关单位、国有企业、母子公司及担保公司之间需要提供担保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景区国资领导小组事前报告。
(五)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及其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事件。
(六)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含1%)以上的经营性亏损。
(七)发生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事项。
(八)影响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九)年度目标任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预决算方案、融资计划、投资计划、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含重要子企业)(事前备案)。
(十)报送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备案。
1.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2.不能按计划时间完成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4.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5.自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的拟继续实施的;
6.其他未规定需报告的事项,由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自主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和方案、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变动、一般工作人员招聘、企业工资总额、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前备案)。
(十二)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每月用款计划(日常经营支出除外)、财务快报和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十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批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书面形式上报,批准或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包括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两部分。
基础资料包括:
(一)批准重大事项的请示或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党委会及董事会决议或办公会决议。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企业设立、分立、改制、合并、重组、撤销
(1)设立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
(2)设立分立涉及到其他合资合作者的,对其开展的尽职调查报告;
(3)改制、合并、重组、撤销方案;
(4)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
(6)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
(8)其他相关文件。
2.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投融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
(1)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
(2)企业必须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投融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的整体思路和调整思路(包括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相关文件。
3.投资项目(管委会确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投资涉及合资、合作的,对合资、合作者开展的尽职调查文件;
(3)并购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公开选择一家以上评估机构,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委托业务,对出具的报告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5)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相关文件。
4.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永续中票、融资租赁、PPP等方式融资项目
(1)融资项目批准申请;
(2)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在年度融资计划中所占分额情况);
(3)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相关文件。
5.企业对外担保、借资(景区范围外)
(1)担保、借资项目批准申请;
(2)担保、借资说明书,包括借资方或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期限,担保方累计担保额、风险分析等;
(3)被担保方或借资方提供反担保或抵押质押的有关文件;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相关文件。
6.转让国有产权(股权)
(1)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状况、转让理由、转让收入处置、转让公告内容;
(2)涉及的企业清产核资报告;
(3)转让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4)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5)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6)受让方的有关资料或公开征集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8)其他相关文件。
7.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聘(任)用中层正职、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1)正式聘用前,签订的试用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主要业绩目标、薪酬及薪酬结构、奖罚措施等;
(2)个人简历、专业专长、主要业绩;
(3)试用期满,提出正式录用申请,附公司对其协议执行情况小结。
8.批准资产处置
(1)处置资产概况、处置理由;
(2)处置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3)处置资产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一期会计报告。
企业资产处置,应当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依法进行交易,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转和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资产处置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
9.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于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备案。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批准的重大事项,须经景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的,景区国资领导小组接到完备的申报材料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须报管委会批准的事项,景区国资领导小组接到完备的申报材料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报告;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办理;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并告知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报景区管委会批准和备案的重大事项,由景区国资领导小组统一报景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云台山景区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景区国资领导小组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及程序等管理制度,并将本办法的内容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云台山景区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有说明的,按照说明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未说明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景区国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对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末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企业加以整改,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云台山景区国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云台山景区内依法设立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云台山景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连景发〔2018〕7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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