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253308/2021-00034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1-03-29
标 题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景办发〔2021〕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1-03-30 15:23:34 浏览次数: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文旅集团、各有关单位: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经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景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做好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一)严格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各项前期手续,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书,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环评、稳评、灾评、安评、节能、消防手续、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审核批准,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1.对重大的投资项目,要加强工程概算控制,不得未经批准或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改变行业强制设计标准或提高设计标准,或超标准、超规模。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做好招标价审核工作。

2.规范投资概算控制、评估或评审办法,必要时应联合相关部门和专家,实行联合审核,按优化设计,降低造价,节约资金,严格控制概算的要求,做好概算审查评审和批复工作。

3.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后,项目在招标或实施后,应依据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标价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以此控制工程结算价。非因设计缺陷,或不可预测原因,未经批准,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4.招标控制价按程序确定后,需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5.完善优化设计文件,细化招投标,合同订立阶段应明确和细化造价条款,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避免在项目实施中因设计缺陷等可控因素,造成施工频繁变更,增加投资概算。

二、规范采购招标投标行为

1.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类等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招标采购政策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采购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2.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中择优选择。

3.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的有相关单位或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评估、评审机构、法律、会计、审计等服务项目,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确定服务单位。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合同管理

1.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推行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非盈利性工程项目范围按《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

2.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验收条件、地点和方式、施工工序和质量检验程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必须明确约定。

(2)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施工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认办法、规费认定结算办法等条款,工程造价条款应细化。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工程款预拨、进度拨款、施工价款结算、施工延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的质量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

(4)工程决(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必须具体明确,有计算方法,有操作性,中止或合同解除条款必须明确。

(5)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四项制度”。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9〕4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6)落实《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管工作的通知》(连建管〔2020〕489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文件要求,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纳入实名制系统管理。项目经理、总监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80%。

(7)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拨、进度拨款、施工结算款等款项,每次付款前报景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未按时拨付的要进行情况说明。

(8)所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

(三)控制投资概算,严格设计变更

1.国有资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未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变更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批准的投资概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确认的工程量和价款,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景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批复后实施。非特殊原因的概算调整不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10%。

3.重大设计变更超过概算10%的需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变更,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要依据经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景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变更事项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确认变更工程量。所有工程变更须经审核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施工,并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合同价款。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和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确认工作。

(四)按要求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1.项目在完工后,项目验收应依据合同约定或行业规定期限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限内依据投资额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认。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竣工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生效后确认。没有发生工程变更或在施工中进行了施工变更,没有变更价款调整确认的,须按原订立合同价款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无依据虚报工程结算。项目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3.项目建成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批复等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也可以依据规定委托项目造价咨询、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4.对工程竣工结算不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无依据虚报工程量和价款、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单价)的,应予审查核减,由此产生审核费用的,由编制人承包方承担,在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合同中必须明确。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1.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部门具有约束力。

2.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依据各自职责履行审查、批复、监管等职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审批、社会事业、文旅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项目建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行业验收要求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对工程自验后,按规定申报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组织或监督验收,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对所有项目的验收,必须符合条件,严格验收程序。

4.财政部门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办理批复。

5.审计部门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立项批复、施工实施、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对政府投资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也可以依据规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察工作。

6.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所有政府投资审计的项目所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结果,应在出具造价审核结果报告后报送审计机关备查。审计机关应对其造价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从业质量进行抽查。

7.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完工程结算书后须先行报送审计部门初步审核通过同意后,方可报送相关部门和咨询机构(造价)使用,同时报送住建部门备案。

8.对苗木、设备等材料采购要按合同约定标准落实,由国资领导小组指定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9.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基建程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相关前期手续不全的,未批先建的。

(2)项目建设单位和审核批复部门对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设计有缺陷的;项目审核审批不严格、不及时。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进展缓慢的,无法实施的,项目建成无法发挥效益或效益低下的。

(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不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结果,不认真履职,无依据予以确认,造成虚增工程量和造价的。施工中施工变更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变更手续和资料不全的,并未确认工程量和价款的。项目投资超概算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在批复过程中或使用第三方机构结果未严格认真履行审核审查职责的。

(4)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设计标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监督程序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中,验收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造成项目不达标,质量不合格或有质量缺陷的。

(5)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不按合同履约的。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内容要件缺失,造成损失的。

(6)项目在实施中不按规定依法招投标的,先建后招标的,围标串标的。对应当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项目未办理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7)项目完成后不及时验收,不按时限编制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附件2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照公正与效率结合、统分结合和管放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处街场、下属各国有企业(下称建设单位),限额以下使用财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房屋道路维修工程、广告制作发布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等)的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合同额低的财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四条 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负责具体的发包工作,招标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工程项目立项批文上确定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应规范招标行为,杜绝先建设后发包现象,严禁肢解工程规避监管,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五条 财政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入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金额大小、紧急程度等,分类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由建设单位报景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报景区招标办审核后进行简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由景区审计办对控制价进行审核。项目变更超过30万元的工程,需另行招标。

第六条 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2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由各建设单位自主决定采用简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报景区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 采用简易公开招标发包工程的,由景区纪工委、招标办、国资办对发包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工程的,须报景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工程。

第九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工程的,需经建设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建设单位根据相关单位的资质、办公条件、人员、业绩等综合因素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条 采用询价比选方式发包工程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机关有关部门组成询价小组,明确技术参数和等级规格等要求,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采用其他方式发包工程的,由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发包,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举报投诉、合同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景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发包程序

第十三条 采用简易公开招标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发包报建手续,向景区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建设单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审等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承包商无故放弃承包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如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交由区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连景发〔2018〕81号)同时废止,管委会以往出台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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