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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5-20 10:58

一、费用征缴与待遇享受条件

1.在职女职工: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到账次日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缴费连续满10个月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2.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如配偶参加居民医保或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则配偶应当享受相应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

3.失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下简称失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单独缴纳,包含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费用中。缴费即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享受。

二、待遇水平

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妊娠2个月以下的流产、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妊娠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复通术。

(2)报销范围及比例

①产前检查:在职女职工、失业女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标准的50%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定额报销费用额度为321元,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②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在职女职工、失业女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实行持卡结算,报销标准为符合医保报销比例100%;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标准的50%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待遇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报销,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

2.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1)享受待遇条件及范围

在职女职工其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以及失业女职工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产假天数

顺产为158天,难产为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3)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

①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

②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③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④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4)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3.一次性营养补助

(1)享受待遇人群

在职女职工其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以及失业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2)计发标准

参保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三、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生育待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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