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办理指南
连云港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办理指南
一、申报流程
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患有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可向具备申报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表》。经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确诊后,将相关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和一张两寸照片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按照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有申报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1、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2、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西院)
3、连云港市中医院
4、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
5、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6、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
备注: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在所有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三、定点就医
凡经备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每年从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和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中各选一家作为个人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门诊慢性病刷卡就医的医疗机构即为本人年度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两类医疗机构中各定一家)。个人选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当年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变更后当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如下:
等级 |
定点医院 |
等级 |
定点医院 |
一级 |
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板浦镇中心卫生院 |
一级 |
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浦南中心卫生院 |
一级 |
高公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南云台林场医院 |
一级 |
连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云台街道卫生院 |
一级 |
陶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宁海卫生院 |
一级 |
墟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锦屏卫生院 |
一级 |
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新坝卫生院 |
一级 |
滨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中正卫生院 |
一级 |
朝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岗埠医院 |
一级 |
浦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台南医院 |
一级 |
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徐圩医院 |
一级 |
孔望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青口盐场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级 |
徐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淮海工学院卫生所 |
一级 |
中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
东辛农场医院 |
一级 |
花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
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 |
一级 |
洪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
眼科医院 |
一级 |
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
康复医院 |
一级 |
新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
长寿医院 |
一级 |
新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三级 |
第一人民医院 |
一级 |
云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三级 |
第二人民医院 |
一级 |
新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三级 |
第二人民医院东院 |
一级 |
猴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三级 |
妇幼保健院 |
一级 |
路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三级 |
第四人民医院 |
一级 |
新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三级 |
中医院 |
一级 |
南城镇中心卫生院 |
三级 |
东方医院 |
四、就医流程
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就医时不得要求多开药、乱开药;患者持有药量不得超过30天,且不能随意更换慢性病用药品种;首次开药和因病情确需调整慢性病用药品种的,变更的首张结算处方须由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
五、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病种 |
起付线 |
封顶线 |
报销比例 |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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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癫痫、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 |
500元;高血压、糖尿病起付线为200元。 |
3000元 |
75% |
70% |
65% |
|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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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封顶线增加500元,最多增加1000元。
2、H型高血压患者经认定符合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使用对应药品全额报销。
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