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卫监督〔2016〕6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3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健康证明发放工作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精心组织,确保5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放射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放射职业健康管理意识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要求,组织本单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具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上岗前、上岗后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存档备查,上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
三、严格检查,依法加强放射职业健康监管
各县区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规范健康检查单位的健康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附件: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证明样式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流程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