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近80%的婴幼儿由祖辈参与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护负担较重。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并把新增普惠照护服务机构80家(下达我市3家)列入2020年全省十大民生实事项目之一。市政府把新增建3家普惠性照护机构作为今年50件民生实事项目之一。为补齐“幼有所育”服务短板,切实解决“生孩没人带”等问题。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制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2.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思路
《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人才为支撑、社会兴办、托幼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3.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目标
在发展目标上,分两步走:2020年底前,每个县区(含功能区)要建成1-2家有示范效应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群众的婴幼儿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4.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我市婴幼儿照护发展9项任务:
一是促进家庭为基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是加强社区为依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确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及老旧小区改造中,大力支持社区照护服务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三是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增加普惠性托班供给,
四是加快以机构为补充的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支持用人单位、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或育儿指导中心。
五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职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
六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由县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的由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七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八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评估制度,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九是加强完善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在用地规划、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信息化支撑等方面明确支持政策。
5、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组织实施保障措施
为扎实有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专项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是坚持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实施安全封闭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适时开展安全防范专项整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强化安全管理。明确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发现、违法查处等共同履职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试点先行,强化宣传引导。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培育示范试点项目,积极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