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或已参照《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4〕267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四)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企业职工,不作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三)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含当年)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由政府财政解决。
需要政府财政承担的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即市属和县、区属企业(以企业纳税级次为依据)分别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对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象发放的一次性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到位。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金由企业支付的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企业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企业公示7天。
3.对企业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给本人。
4.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对属地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汇总,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奖励金由财政支付的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到所在企业(无企业的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企业或现居住地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复核。
4.复核无异议的,属县、区政府财政承担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奖励金,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属市级财政承担的,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审核。
5.经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属市政府财政承担的,由市财政部门将经费划拨到市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奖励金专户,再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分别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对经核准的转让、改制困难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也按上述程序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和实施辖区内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企业单位,要加强对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宣传,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政策,增强企业落实这项政策的自觉性。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持证退休职工资格条件的审核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申报对象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财政部门要会同国资、发改、经贸、税务等部门,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和转让、改制后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企业的审核工作;各企业单位要把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作为重要法定职责,保证一次性奖励金的及时足额兑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的督查指导,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要及时追回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