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总工会、妇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指导〔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母婴设施是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母乳喂养、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落实好全面两孩政策、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对于积极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保障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部署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任务,细化措施,强化保障,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央《决定》,落实省市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母婴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2018年底,机场、火车站等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及其他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80%以上;2020年底,在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坚持“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积极推进多元共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管理、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建设规划,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
(三)设施标准
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备孕期、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为5千人至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6平方米左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备独立母婴室。母婴室应配备基本设施(国家推荐标准见附件1)。
工作生产一线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园区)等场所,按标准建立“爱心母婴室”(基本建设标准见附件2),或参照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照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统一母婴设施标识,并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切实强化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对母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推进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将母婴设施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并将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创建活动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同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协同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完善母婴设施建设规划指引,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类交通客运服务场所的母婴设施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母婴设施建设;旅游部门负责各旅游景区的母婴设施建设;总工会负责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爱心母婴室”建设;妇联负责推动各方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机场的母婴设施建设;铁路管理部门负责火车站及移动空间的母婴设施建设。
(三)加强规范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对现有各类母婴设施进行摸底调研,参照相关标准规划新建母婴室,对已建成的母婴室做好改造完善工作。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安全舒适、功能正常。加强对母婴设施工作人员的培训,总结推广母婴室建设典型经验,提高母婴设施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高层倡导、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世界母乳喂养周”、“母乳喂养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服务等方式,推广母婴设施服务,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五)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加强督查指导,依据推荐标准和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市各相关部门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督导评估。
各地可结合本意见,根据实际制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报告市各有关部门。
附件: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2、《连云港市“爱心母婴室”建设基本标准》。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规划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连云港市旅游局
连云港市总工会 连云港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4月 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提供纸巾、湿巾纸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附件2
连云港市“爱心母婴室”建设基本标准
1. 一个干净整洁、私密安全的房间;
2. 悬挂“爱心母婴室”铭牌;
3. 桌子和至少2把椅子(或两人座以上沙发);
4. 水池、电源插座(使用吸奶器等设备);
5. 冰箱(存放母乳)、饮水机、微波炉;
6. 宣传招贴画;
7. 母婴杂志展架及母婴杂志;
8. 母乳喂养知识光盘、宣传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