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11〕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拟定的《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8〕55号),现结合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市级财政负担对象
(一)停产停业两年以上的原市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
(二)退休前已与原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持证退休职工。
(三)原市属企业改制时关闭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部门职责及发放办法
(一)有主管部门的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或市属企业统计持证退休职工名单;其它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由社区登记名单;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名单汇总,市一次性奖励协调工作小组进行集中审核。市国资委和市改发办负责认定持证退休职工所在企业的情况;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人员是否退休和奖励金代发;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核;市财政局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核实后,负责奖励金划拨和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现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8〕55号)中明确一次性奖励经费由企业负担而未发放的,政府将取消对该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三)本补充意见增加经费分三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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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