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卫基层〔2017〕 5号
连 财 社〔2017〕15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7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7〕19号)精神,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60元以上,各级财政对各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
各县区要根据中央和省市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明确当地财政补助水平,落实项目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项目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层次,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
附件: 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明细表附件.doc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