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
为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对照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基本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抓好建设进度,确保建设成效。省、市将加强建设进展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附件: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基本标准
(试 行)
一、规划设置
1.纳入地方政府总体建设规划并立项。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分类代码登记为“C”或“B”。
3.依托重点中心乡镇或中心卫生院设置,服务辐射片区2—4个乡镇,原则上服务人口10万人以上。
二、功能定位
4.以居民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为中心,以全科医学为支撑,提供医防融合、转诊分诊等全程连续服务。
5.按照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医疗服务水平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
6.承担片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帮扶职责,统筹资源集约利用,与片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建成联网协作运行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三、基本服务
7.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向上级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承接上级医院下转的稳定期、康复期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
8.普遍开展二级常规手术,具备条件的可开展部分三级及以上手术。
9.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0.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等预约上门服务。
四、基本建设
11.业务用房面积≥1万平方米。
12.设置床位≥100张。
13.配齐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配有彩色B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DR和CT等常用设备。
14.建成2个市级以上基层特色科室。
五、科室设置
15.设置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门诊、妇儿保健门诊等3个以上预防保健科室,及急诊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康复科、口腔科、眼科等10个及以上临床科室。
16.设置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放射、心电、超声)科、西(中)药房、抢救室、治疗室、注射室、输液室、处置室、观察室、手术室、健康体检中心等科室。
17.设立慢病管理中心,建设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
18.建立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检验等五大中心,设有专家工作室。
19.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建)、财务科、医务科(质管科)、护理科、院感科、信息科、病案室等。
六、人员配置
20.按照辖区每万服务人口不少于15人的标准配备卫生人员,或在岗职工总数≥100人。
21.全科(专科)医师≥4人/万服务人口。
22.基层卫生骨干人才达到本单位卫技人员总数的8%以上。
七、规章制度
2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管理、技术服务规范执行、人员聘用、绩效考核、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4.建立完善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坚守医疗安全质量底线,确保患者安全。
25.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资产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
26.发挥基层党支部政治功能,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