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差旅费支出管理办法
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行〔2015〕1号)、《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连财行〔2016〕1号)以及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连财行〔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车改革方案,制定了《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差旅费支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市外出差旅费
1、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参加市外会议、培训,原则上应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并附上处室分管领导签批的会议、培训等书面通知,如无书面通知的须在报销单据上写明事由以及接到通知的时间、通知单位的名称和通知人员姓名。
2、委机关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的,由单位按出差天数发放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乘坐公务用车出行的,不予发放交通补贴。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住宿费用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
4、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100-120人/天),包干使用。
5、委机关工作人员市外参加会议、培训,培训费、会议费等严格按照文件通知的标准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我委按规定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及往返途中的差旅费补助。若文件通知上注明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我委补助按出差天数计算的伙食补贴和往返途中交通补贴,会议、培训期间的交通补贴不予补助。
6、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及考察调研,如需学习考察的,需提供学习考察函件及对方单位的回复件、人员名单、内容及时间。
二、市内出差旅费
1、委机关工作人员到市级常驻地以外公务出行的需提供相关的文件通知、出行人员名单、行程安排、出行日期等书面材料。
2、委机关工作人员到市级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通公务出行的,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3、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市级常驻地范围内海州区(不含浦南镇、板浦镇、锦屏镇、新坝镇、宁海街道、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和连云区(不含宿城街道、高公岛街道、徐圩街道、板桥街道、前三岛乡、东辛农场、青口盐场)公务出行的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和伙食补助费。
4、委机关工作人员到市级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内参加会议、培训的,如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和伙食补助费。
5、委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市级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内市使用自备车辆公务出行的,经各处室分管领导提前审批(在相关文件、通知上签批),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贴。
三、其他相关支出
1、委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不高于公务出行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委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3、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国内交通差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并给予国内往返途中的出差补助。境外发生超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外的开支不予报销。
4、根据本委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委机关工作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工作人员从下派到任之日起,每人每天给予30元生活补贴(不再享受单位工作餐),补贴由我委发放。外派人员因驻地工作发生的出差差旅费由驻地承担。
5、本委借用系统内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临时为我委工作外出公务的,临时借用人员的差旅费补助由借出单位承担,我委不予报销。
四、本办法由委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