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95/2023-00052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01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为深入落实江苏省《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文旅发〔2021〕9号),全面促进全市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连云港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旅游民宿行业依托港城历史文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相继打造出一批特色鲜明、宜住宜游的精品旅游民宿,在花果山、连岛、海上云台山等景区周边形成一定规模旅游民宿集聚区,整体呈现欣欣向荣的蓬勃发展态势,但也存在同质化较严重、配套设施不完善、经营不规范、宣传力度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强化顶层设计,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旅游民宿规范化、品质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旅游民宿定义。《办法》明确旅游民宿是利用当地自建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明确旅游民宿开办及认证条件。旅游民宿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向县区、功能板块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备且通过认证后,发文确认为“连云港市旅游民宿”。
(三)引导旅游民宿规范经营。《办法》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
(四)鼓励扶持旅游民宿发展。《办法》鼓励创建国家等级旅游民宿,对当年创成国家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办法》也在配套服务保障、推进民宿集聚区建设、旅游宣传推广、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撑扶持,助推行业发展。
(五)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属地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确定了文广旅、公安、财政、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网站地图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版权所有
主办: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518-8568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