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95/2024-00002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08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政策背景
旅游度假区是集聚多元旅游产业的度假休闲旅游目的地。近年来,“微度假”“微旅游”逐渐成为人们出游的新潮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建设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努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2019年12月,文旅部制定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地方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2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施,对新时代市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包括全市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建设在内的文旅生态保护、旅游产业发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截至目前,全市拥有花果山景区、连岛景区、孔望山景区等国家A级以上景区44家,连云区连岛街道西连岛村、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等市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29个;东海温泉旅游、连云港海滨旅游、灌云大伊山旅游等省级旅游度假区3个,东海李埝生态旅游、西双湖旅游、赣榆海州湾旅游等市级旅游度假区3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暂无,全市高等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目标艰巨、任重道远。
为全面整合旅游资源,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培育旅游产业集群,高质量推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文旅生活需求,在原《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23〕57号)基础上,结合《连云港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5)》和连云港市中长期旅游发展目标,需要进一步规范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决策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制定的政策目标
规范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更高级别旅游度假区建设,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休闲度假需求,为加快建设“一带一路”的国际旅游门户、山海相拥的文化强市旅游名城和国际知名的海洋休闲旅游目的地,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推出全市旅游度假区建设新实践。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报与认定、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扶持、附则等五章二十四条,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从而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以此推动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职能定义作出总体定位。参照引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中对旅游度假区的职能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认定,依托优质旅游度假资源、设施、服务与环境,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具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办法》的实施,对推进旅游度假区文旅融合、管理规范、服务提升、科学发展,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推动旅游度假区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旅游休闲度假体系,提升旅游核心竞争力,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对市级旅游度假区申报认定作出明确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文化铸魂、旅游为民,推进度假区文旅融合、管理规范、服务提升、科学发展,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推动旅游度假区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旅游休闲度假体系,提升旅游核心竞争力。在具体申报条件要素方面,包含旅游度假区地域要界限明确,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机构统一有效,市场运营主体清晰,旅游度假设施设备齐全,公共服务完善,市场结构合理,旅客接待规模,品牌形象塑造,以及无负面情况影响等具体要求。
三是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作出刚性规定。坚持严格保护、注重特色、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托各地优质旅游度假资源与环境,保护利用好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类型多样的旅游度假区。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测体系,促进与周边社区和谐共生发展。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构建多平台、多渠道、多终端的宣传推广网络,全面提升旅游度假区品牌知名度、美誉度。鼓励采用多种市场机制和投融资方式,利用当地特色文化和生态资源,开发沉浸式文旅体验、体育健身、旅游演艺和休闲娱乐等旅游度假项目,推进旅游新业态发展、新技术运用和智慧度假区建设。
四是对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扶持作出政策支撑。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政策的以及列入国家、省、市级旅游重点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市级旅游度假区内列入国家、省、市级的重点产业项目,优先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市级旅游度假区的交通连接线纳入全市综合交通规划,其中与国家3A级(含)以上景区的度假区交通连接线,优先安排有关建设资金补助。根据《促进旅游高质发展若干激励措施》,新批准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市级财政将给予一次性的品牌创建资金奖励。
五是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运行监督作出整体规范。《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旅游度假区标识标牌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一制作、颁发。未被认定为市级旅游度假区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市级旅游度假区有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撤销等级处理。
五、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六、市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域界限明确,面积大小适宜,原则上不小于5k㎡,不大于20k㎡。地域范围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管控要求。周边环境、景观风貌与旅游度假区发展要求相协调,区内及周边3km范围内无洪涝、滑坡、崩塌等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威胁,无明显安全隐患,无污染源。
(二)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区内应有满足未来建设发展的预留用地。
(三)管理机构统一有效,市场运营主体清晰。投资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度假项目,并在功能配套、基础设施、业态更新和环境改造等方面有持续性投入。
(四)旅游度假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旅游业态丰富,能满足游客的住宿、餐饮、康体、娱乐、休闲、购物、文化体验等度假需求。各类住宿设施总房间数不少于200间,其中高品质酒店、精品民宿的房间数占比不低于1/3。
(五)公共服务完善,具备智慧化管理手段、旅游安全紧急救援与公共卫生防疫能力,能提供优质的旅游交通、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便民惠民、公共行政、消费维权等服务,能满足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需求。区内2A级及以上旅游厕所数占比不低于1/3。
(六)市场结构合理,上年度游客规模达到20万人次,其中市外游客占比不低于1/3,过夜游客占游客总人数比例不低于25%。品牌形象的识别度、知名度、美誉度高,游客满意率达90%以上。
(七)近三年无生态环保、公共卫生、旅游安全等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负面舆情发生。
七、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程序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材料。由所在地县区(含功能板块,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含县区级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市级旅游度假区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四至范围及坐标、面积、总览图等)、休闲度假资源和产品情况、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满意度等内容;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组织预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三)正式申请。通过预审的申报单位,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通过预审后的申报材料。
(四)审核办理。申请受理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同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认定。
八、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要求
(一)规划时间。市级旅游度假区应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市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规划主体。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
(三)规划性质。市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属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并将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四)规划环评。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同步开展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召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五)规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品业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市场运营、体制机制、管理保障等。
(六)规划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规划执行。经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需要对市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九、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要求
(一)建设用地。市级旅游度假区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用地手续。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用途、期限使用。
(二)特色发展。市级旅游度假区应依托各地优质旅游度假资源与环境,建设山地、河湖、湿地、温泉、海滨、森林、古城、古镇、乡村、文化、科技、康养、体育等类型多样的旅游度假区。
(三)市场机制。鼓励市级旅游度假区采用多种市场机制和投融资方式,盘活存量,做好增量。
(四)业态创新。利用当地特色文化和生态资源,开发沉浸式文旅体验、体育健身、旅游演艺和休闲娱乐等旅游度假项目,推进旅游度假业态创新。
(五)数字技术。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和智慧度假区建设。
(六)绿色生产。市级旅游度假区应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测体系,促进与周边社区和谐共生发展,游客量不得超出生态环境承载力。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过度取用地下水等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景观的行为。
(七)营销推广。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构建多平台、多渠道、多终端的宣传推广网络,全面提升旅游度假区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十、市级旅游度假区的政策支持
(一)建设用地。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政策的以及列入国家、省、市级旅游重点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二)政策争取。对市级旅游度假区内列入国家、省、市级的重点产业项目,优先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市级旅游度假区的交通连接线纳入市级相关规划,其中与国家3A级(含)以上景区的度假区连接公路项目,在符合有关政策条件下,优先申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争取省级补助资金。
(三)资金奖励。新批准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市级财政将给予一次性的品牌创建资金奖励。
(四)奖惩分明。年度评价不合格者需整改,全面评价不合格者取消等级,凡被取消等级的市级旅游度假区,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优先推荐评价优秀的旅游度假区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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