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0个部门联合出台《连云港市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推动海上旅游休闲经营活动有章可循,切实打通小型船舶海上旅游经营活动难点、堵点,对提振乡村振兴动能,拓宽农民致富渠道,丰富全市滨海旅游业态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办法》明确了海上旅游休闲活动船舶类型,理顺了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监管责任链条,明确沿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所辖区域内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相关船舶的日常监管和备案登记;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农业农村、文广旅、市场监管、海警、海事和气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依法履行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相关职责。
《办法》也对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作了硬性规定,要求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具有安全靠泊和上下游客的码头等。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深入推动《办法》落地见效,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旅游休闲活动联合监管,全力保障海上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