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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日旅游市场规范经营提醒告诫书

信息来源: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04-25 15:35 浏览次数: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临近,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现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文明待客。充分发扬城市“主人翁”精神,带头践行《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展现热情好客、文明友好的港城市民形象。严禁占用公共车位强迫进店消费、私自圈地收取停车费、上路拉客揽客、占道经营阻碍交通等损害游客利益、影响城市形象行为。

二、明码标价。餐饮、住宿、商超、零售等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醒目、准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提供海鲜水产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应当明确标明当时价格,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性语言。各旅游景点内商品零售、餐饮、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当明码标价。

三、诚信经营。食品经营者应该保证食材新鲜,加工操作过程规范,杜绝销售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餐饮、住宿等经营者通过直播、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在订单生效情况下,不得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宣传内容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引人误解的图片、文字欺骗、误导消费者;海鲜水产等鲜活商品应当“裸秤”销售,不得“短斤少两”;销售过程应当保持全程透明,不得“以次充好”,未征求顾客同意,不得对商品提前处理或强迫交易。

四、舒心出行。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行业经营者应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帮助有需要的乘客放置行李,当好城市“活地图”。不得无故拒绝乘客合理出行请求,不得强制拼单或拼车,不得违规多收取费用或故意绕道行驶。

五、规范出团。各旅行社应当与游客规范签订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不得以不实价格、不实宣传招徕诱导游客,不得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服务。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不得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向游客兜售物品、中途甩团、辱骂游客等行为。

六、行业自律。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能一味追求短期高利润回报,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建议,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市各级公安、市场、交通、城管、文旅等部门将加大“五一”假期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连云港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办公室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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