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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办公室关于发布八起涉旅典型案例的通告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5-29 08:39 浏览次数:

全市旅游市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连云港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警示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我市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发展,现公布八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冯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8月20日19时32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岛游客中心附近检查时,发现冯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冯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汽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冯某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2.出租汽车驾驶员李某拒载案

2023年11月19日下午,李某驾驶苏Gxxxxx出租汽车,因乘客目的地较近拒绝载运该乘客。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灌云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3.陈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2024年5月4日,花果山街道飞泉村村民陈某某在景区主干道路边揽客收取停车费(每辆车收取20元),存在扰乱景区正常停车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现场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对陈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对陈某某作出治安警告的处罚。

案例4.龚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案

2024年5月3日11时许,龚某某驾驶摩托车拉客,扰乱景区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现场予以制止。同时查实龚某某还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龚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予以治安警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龚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5月1日至5月2日,连云港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委托南京某研学旅行社,组织“南京大学红色教育研学两日游”。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该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2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某牛肉汤馆在标价之外加价向游客出租电瓶车案

2024年5月1日,连云区某牛肉汤馆租用电瓶车存在恶意加价行为(前期在线上协商租金80元/天,后变成120元/天)。当事人在商品标价之外加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连云区市场局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某商店向游客销售过期啤酒案

2024年1月17日,游客在海州区通灌南路某商店购买的啤酒已超过保质期。海州区市场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过期啤酒共计20瓶,货值金额共计1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元。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海州区市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某饭店不给游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免费餐具案

2024年5月2日,游客在连云区某饭店吃饭时,服务员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及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连云区市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连云港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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