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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方案

信息来源:国家文物局 发布时间:2024-02-28 09:34 浏览次数:

为全面推进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工作,近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方案》。全文如下: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确认国家文物资源总量、保障国家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十四五”期间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经费保障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普查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厉行节约原则。认真贯彻“过紧日子”有关要求,控制成本、实事求是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切实加强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尽量利用现有人力和设备等资源,防止铺张浪费。

(三)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用于保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有关规定使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四)统筹兼顾原则。普查中购置的设备原则上用于保障普查工作的基本需求,兼顾普查工作结束后满足日常使用需要。

二、中央财政普查经费支出范围

中央财政保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费、软件开发服务费、普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费、设备购置等支出。

(一)普查机构工作经费: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必须支付的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宣传费、出版印刷费、试点费以及开展专项调查等费用。

(二)培训费:指对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省级、市级和部分县级普查机构骨干、普查指导队骨干,军队普查骨干等进行普查培训的费用。

(三)软件开发服务费: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采集软件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综合管理系统研发及系统集成费用。

(四)普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费:指保障国家级普查系统支撑环境所需要的服务器、存储、软件、安全设备和网络相关资源租用,运行维护以及数据处理等费用。

(五)设备购置费:指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文物普查发〔2024〕1号)确定的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任务、实施步骤等要求,购置必需普查设备的费用。具体设备清单由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技术路线需要确定。

三、地方财政普查经费支出范围

地方财政主要保障本地区普查工作相关经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

(一)普查机构工作经费:指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本地区普查工作必须支付的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宣传费、出版印刷费、其他交通费、试点费等工作费用。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原则上不单设机构,所需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职工中选调,相关人员支出由原单位继续负担。

(二)培训费:指各地组织对本地区普查人员等进行普查培训的费用。

(三)实地调查费:指各地普查人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

实地调查期间发放的野外工作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文物考古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2号)规定执行。

(四)普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费:指保障省级普查系统支撑环境所需要的服务器、存储、软件、安全设备和网络相关资源租用,运行维护及数据处理等费用。

(五)设备购置费:指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在中央配置普查设备之外,确需增加配置数量或扩展设备功能所需的费用。

四、经费管理使用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普查经费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二)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普查资产的管理。普查过程中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普查设备政府采购,采购后无偿划转相关资产给地方文物部门,并按照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履行资产登记、划转程序,做好普查设备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全面加强普查经费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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