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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普查办印发第四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文物处 发布时间:2024-02-17 14:52 浏览次数: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市普查办起草了《连云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连云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经领导小组审议印发。

本次文物普查旨在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状况,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为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打好基础。普查范围包括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6个类别。普查对象包括全市777处三普文物点,以及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公布体系,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为支撑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第二阶段从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第三阶段从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建立数据追溯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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