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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文广旅局公布2023年度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杨倩倩 发布时间:2024-04-30 08:5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连云港市文广旅局公布2023年度旅游市场部分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警示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案例1:某旅行社擅自在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某旅行社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过程中,使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将其中几名旅游者免费接运至出发点。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没有合法的资质,不仅不能保证旅游质量,还容易造成食品安全和交通事故等较大的安全隐患,游客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建议游客如遇此类无相应资质的车辆、景点等,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旅行社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案例2:某旅行社擅自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某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公司员工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9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规定。打击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行业经营秩序,净化旅游市场。

案例3:闻某未经组团社同意,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导游闻某带团过程中,未经组团社同意,擅自增加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团队游客自费乘坐游轮,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和《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闻某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要加强对委派导游的管理教育,严禁导游带团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循执业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利益。广大游客在行程中遇有导游诱导、胁迫消费的情形,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4:刘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3年08月15日,根据移送线索,灌南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某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旅行社员工刘某于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10期间,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带团出行,带团期间无违法所得。刘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为了让我们的出游能得到安全保障、良好服务,我们在选择旅行社是务必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导游资质,如果发现存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请拨打12345电话向文化执法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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