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局从业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9 16:38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 ]

连统办发〔2016〕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局从业人员

“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市局(调查局)各部门:

《连云港市统计局从业人员“十不准”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连云港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印发


连云港市统计局从业人员“十不准”规定

为了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做到“让纪律长牙,让规矩带电”,特制定以下“十不准”规定:

一、忠于统计职业道德规范,不准违反统计方法制度;

二、认真履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准以数谋私、吃拿卡要;

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四、严格遵守省局考核规则,不准迟报、漏报和瞒报统计报表;

五、认真履行统计法,不准为违法行为开绿灯;

六、敢于担责,不准推诿扯皮、逃避责任;

七、大兴学习之风,不准无故不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

八、倡导民主,不准搞小团体和拨弄是非;

九、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不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违规开支;

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准做有损于单位形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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