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调查局、统调局)各部门、数管中心:
现将《连云港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连云港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连云港市统计局的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统计局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局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处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即OA系统)处理公文,加快运转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在全局范围内全面应用OA系统,实现统计工作的办公自动化。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局常用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属于连云港市统计局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局党组名义报送市委;属于连云港市统计局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局名义报送市政府或江苏省统计局。
(二)各县区统计局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局或局党组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局主要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请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的请示,应同时附上级机关批转公文的代拟稿。
第十五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文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对下行的重要文件,应当同时抄送市政府和江苏省统计局。市统计局向各县区统计局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各县区党委或政府。
(二)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局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六条市统计局与同级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相应的党组织和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
第五章发文类型
第十七条局发文类型有:
(一)中共连云港市统计局党组文件
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印发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通报和处理重大问题;向市委、省统计局党组报告、请示事项;局干部的任免;印发党内重要规章制度;其他需以局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
发文字号为:连统党组〔XXXX〕X号
(二)连云港市统计局文件
适用于传达贯彻国家、省等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向下级统计部门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统计部门重要请示、报告、意见,印发统计规范性文件,布置全局性的行政、业务工作及与市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工作等。
发文字号为:连统〔XXXX〕X号
其中:适用于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通报有关执法检查情况、责令改正统计违法行为、提出统计工作的整改意见等的文件,发文字号为连统法〔XXXX〕X号;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发文字号为连统检通〔XXXX〕X号。
(三)连云港市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向下级统计部门布置具体工作、通报有关事项;印发会议通知;印发机关规章制度;其他需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对县区的通知主送单位统一为:各县区统计局、各园区统计部门。
发文字号为:连统办〔XXXX〕X号、连统会〔XXXX〕X号
(四)连云港市统计局函
适用于与有关部门就具体工作、具体事项进行协商;答复有关部门的重要询问及对有关重要问题的征询意见;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其他需以局名义印发的函件。
发文字号为:连统函〔XXXX〕X号
(五)连云港市统计局办公室函
适用于向相关单位询问和答复一般性问题等。
发文字号为:连统办函〔XXXX〕X号
(六)连云港市统计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全市性会议与市有关部门之间重要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领导班子例会和专题会议等的主要精神和决定的事项。
发文字号为:连统党组会纪〔XXXX〕X号、连统会纪〔XXXX〕X号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市统计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经办人草拟、部门负责人审核、领导签发、编号、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局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文处室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可由局领导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拟制公文,如涉及局内部其他处室的业务权限,拟文处室应事先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并会签。如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二条公文文稿上报局领导签发前,应先由公文草拟处室负责人对文稿认真审核。涉及局相关部门扎口管理的文件内容,由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把关核稿。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拟文处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拟文处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市统计局制发的上行文,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局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局领导提请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文正式印发前, 拟文处室应当进行复核, 如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报签发公文的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七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市统计局以外各单位来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收到上级、同级或下级机关的公文,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任何处室或个人收到主送单位为“连云港市统计局”的公文,都必须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呈办,不得自行处理,也不得直接交局领导个人处理。
(二)局工作人员代表市统计局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转交办公室登记,按照本办法处理或存档。
(三)直接主送局有关部门的一般性业务公文,由接收处室自行登记办理。
第二十九条承办、催办公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承办处室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承办处室(含主办、协办处室)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二)属承办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不需要行文的,可直接答复发文机关,同时告知交办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并将原件及办理意见退回办公室存档;需要以局名义行文的,由承办处室按办文程序进行。
(三)送局领导批示或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条凡经过公文办理有关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办结:
(一)已按批办要求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的。
(二)对上级机关的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它方式贯彻执行的。
(三)函件已经明确答复的。
(四)请示已作批复的。
第八章公文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连云港市统计局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归档与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市统计局规定的公文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公文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立卷;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备。
第三十二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局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五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或者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本局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局办公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