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17年连云港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6952元,较2016年增加了7744元,同比名义增长13.08%;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9726元,同比名义增长13.82%。(全市分行业和分县区年平均工资数据见表1、表2)
2017年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020元,较2016年净增1224元,同比名义增长3.00%。
2017年全市全社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1222元,较去年净增4058元,同比名义增长8.6%。
表1: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行业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名义增长率 |
全市 |
66952 |
13.08 |
(一)农、林、牧、渔业 |
49754 |
6.55 |
(二)采矿业 |
35047 |
-31.15 |
(三)制造业 |
60108 |
12.45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25798 |
7.38 |
(五)建筑业 |
48919 |
7.70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81140 |
18.11 |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8701 |
8.57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38097 |
0.87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1818 |
11.73 |
(十)金融业 |
68321 |
-3.44 |
(十一)房地产业 |
56517 |
4.08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4274 |
12.92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3192 |
29.90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0988 |
5.96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78186 |
27.41 |
(十六)教育 |
86485 |
14.70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74841 |
14.00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5452 |
18.81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5072 |
21.51 |
表2: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地区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名义增长率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名义增长率 |
全市 |
66952 |
13.08 |
69726 |
13.82 |
市区(含赣榆区) |
72551 |
13.16 |
76477 |
14.19 |
#赣榆区 |
57431 |
12.84 |
60875 |
15.44 |
东海县 |
58003 |
14.34 |
59628 |
14.93 |
灌云县 |
55246 |
12.92 |
56690 |
13.22 |
灌南县 |
55596 |
11.68 |
56355 |
11.68 |
附:
1、指标解释
(1)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2、统计范围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城镇地区非私营单位是指: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地区私营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3、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18-85831056,电子邮箱:lyg8583105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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