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14年,连云港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8810元,与2013年的45097元相比,增加了3713元,同比名义增长8.2%;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189元,同比名义增长8.5%;市区(含赣榆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290元,同比增长3.8%,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610元,同比增长3.0%。
2014年,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5342元,较去年净增5331元,同比名义增长17.8%。
2014年,全市全社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1875元,较去年净增5087元,同比名义增长13.8%。
附:
1、指标解释。
(1)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 |
报告期工资总额 |
报告期平均人数 |
2、统计范围。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城镇地区非私营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私营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3、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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