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文 件
苏统规〔2021〕1号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统计信用修复工作,保障企业权益,鼓
励和引导企业主动纠正统计失信行为,重塑企业统计信用,进一
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
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
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统计信用修复是指承担法定的政府统
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统计失信行为,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在失信公示截止期之前向认定失信行为信
息的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失信行为信
息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统计信用修复工作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
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分类管理、协同推进,按照“谁认定、谁公
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信用修复条件
第四条具有统计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提出信用修复
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2 —(一)企业已对统计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
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企业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时间已满 6 个月。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
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具有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提出信用修复
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
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企业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时间已满 6 个月。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
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统计信用修复:
(一)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未满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
定期限的。
(二)统计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产生新的统计失信行
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息用于信用修复申请的。
(四)企业接到统计信用异常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统计失
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之日起 15
日后仍不纠正的。
— 3 —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
能实施统计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信用修复程序
第七条企业可以向认定该企业统计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八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 1);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 2);
(三)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涉及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还应当参加省、市
信用办或第三方信用机构组织信用修复培训,或登录“信用中国”
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培训。企业申请人提供参加信
用修复培训证书并提交信用报告。
第九条统计机构受理申请。统计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企业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
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
第十条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信用修复核查并提出修复意见。
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统计失信
行为整改情况,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修复意见。
— 4 —第十一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
复决定(附件 3),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提供给同级公共信用
信息工作机构。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
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不予修复的决定和理由。确认修复的统计失信
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信用主体相应信息及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
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撤销公示,不再作为信用惩戒的依据。
第十二条基于“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由企业自主登
陆“信用中国”网站,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
复指南》要求,企业自行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其中,《涉及
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附件 4)由负责信用修
复的统计机构提供给申请人。
第四章信用修复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信用修复的政府统计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
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信用修复申请表、承诺书、决定书等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时归档、备查。
第五章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企业对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予
信用修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
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
— 5 — — 6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信用修复决定书
4.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7 —
附件 1
信用修复申请表
信用主体名称
(填写: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失信行为认定单位
拟修复的失信行为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说明
(可附页)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
由
符合《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规定
的信用修复条件,具体如下: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信用修复申请材
料见附件。
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公章):
申请日期:— 8 —
附件 2
信用修复承诺书
统计局:
诚信是企业立足的根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
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义务。我单位积极响应依法统计、诚
信统计号召,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向你局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数
据,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统计工作规范有序。提供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原始
统计记录是真实、完整的。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做到提供
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并数出有据。
三、坚持独立上报统计数据。统计工作由我单位统计人员
(或会计人员)独立完成,并经单位领导审核,坚决抵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统计数据的干扰。
我单位同意将此承诺书向社会公开。若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或修复期间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我单位愿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9 —
附件 3
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部门(单位)名称
(信用修复机构)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 E-mail
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整改审查情况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年月日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备注— 10 —
附件 4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用修复申请企业信息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方式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履行处罚内容规定的
义务及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
情况说明
□同意信用修复,建议“信用中国”网站不再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不同意信用修复。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加盖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修复决定
日期:
备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信用办。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18-85831056,电子邮箱:lyg8583105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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