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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09:33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 ]

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文 件

苏统规〔20211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统计信用修复工作,保障企业权益,鼓

励和引导企业主动纠正统计失信行为,重塑企业统计信用,进一

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

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

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统计信用修复是指承担法定的政府统

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统计失信行为,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在失信公示截止期之前向认定失信行为信

息的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失信行为信

息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统计信用修复工作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

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分类管理、协同推进,按照谁认定、谁公

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信用修复条件

第四条具有统计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提出信用修复

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2 —(一)企业已对统计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

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企业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时间已满 6 个月。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

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具有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提出信用修复

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

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企业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时间已满 6 个月。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

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统计信用修复:

(一)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未满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

定期限的。

(二)统计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产生新的统计失信行

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息用于信用修复申请的。

(四)企业接到统计信用异常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统计失

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之日起 15

日后仍不纠正的。

3(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

能实施统计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信用修复程序

第七条企业可以向认定该企业统计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八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 1);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 2);

(三)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涉及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还应当参加省、市

信用办或第三方信用机构组织信用修复培训,或登录信用中国

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培训。企业申请人提供参加信

用修复培训证书并提交信用报告。

第九条统计机构受理申请。统计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企业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

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

第十条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信用修复核查并提出修复意见。

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统计失信

行为整改情况,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修复意见。

— 4 —第十一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

复决定(附件 3),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提供给同级公共信用

信息工作机构。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

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不予修复的决定和理由。确认修复的统计失信

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信用主体相应信息及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

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撤销公示,不再作为信用惩戒的依据。

第十二条基于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由企业自主登

信用中国网站,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

复指南》要求,企业自行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其中,《涉及

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附件 4)由负责信用修

复的统计机构提供给申请人。

第四章信用修复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信用修复的政府统计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

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信用修复申请表、承诺书、决定书等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时归档、备查。

第五章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企业对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予

信用修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

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

5— 6 —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信用修复决定书

4.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7

附件 1

信用修复申请表

信用主体名称

(填写: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失信行为认定单位

拟修复的失信行为

********日因****行为被处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说明

(可附页)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

符合《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规定

的信用修复条件,具体如下: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信用修复申请材

料见附件。

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公章):

申请日期:— 8 —

附件 2

信用修复承诺书

统计局:

诚信是企业立足的根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

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义务。我单位积极响应依法统计、诚

信统计号召,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向你局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数

据,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统计工作规范有序。提供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原始

统计记录是真实、完整的。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做到提供

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并数出有据。

三、坚持独立上报统计数据。统计工作由我单位统计人员

(或会计人员)独立完成,并经单位领导审核,坚决抵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统计数据的干扰。

我单位同意将此承诺书向社会公开。若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或修复期间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我单位愿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9

附件 3

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部门(单位)名称

(信用修复机构)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 E-mail

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整改审查情况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年月日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备注— 10 —

附件 4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用修复申请企业信息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方式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履行处罚内容规定的

义务及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

情况说明

同意信用修复,建议信用中国网站不再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不同意信用修复。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加盖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修复决定

日期:

备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信用办。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1525日印发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附件2: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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