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局
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园区统计部门,局(调查局、统调局)各部门、数管中心:
现将《连云港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统计局
2018年9月10日
连云港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云港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市统计局通过各种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均交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
第五条 市统计局通过其门户网站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报告市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市统计局有关职能处室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的,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市统计局将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行政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转交县区统计局核实的举报,政策法规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统计局处理;
(二)要求县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政策法规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统计局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18-85831056,电子邮箱:lyg85831056@163.com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统计局 网站标识码:3207000037 苏ICP备2023017687号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 邮编:222006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03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