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4-12-01 00:00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水平,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保证原始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条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纳入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第三条 联网直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履行本单位法定统计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分工管理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单位应当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完成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第四条联网直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范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章岗位和人员



第五条联网直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置统计岗位,明确分管统计的负责人和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统计岗位(机构)应当统一扎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政府统计工作任务。


联网直报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活动。委托合同应该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联网直报单位应当任用或聘用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或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单位更换统计业务人员,应当进行任务交接,保证政府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联网直报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对其上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联网直报单位应当支持、督促统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统计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原始记录制度,完整、真实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以此作为生成本单位统计数据的依据。


第十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应当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定期用表格形式将分散的原始记录进行分组、归纳、计算、汇总,作为编制统计报表的依据。


统计台帐指标应当依据专业统计需要设置,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应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互相匹配;财务、业务核算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统计所需的财务、业务核算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负责人应当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复核,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填报完整。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签署制度。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的统计调查表,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具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应当保存纸介质报表,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签名和上报日期完整,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归档制度。各类统计资料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管理,便于查询;各类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数据电文资料应当备份存档,并保存纸介质材料。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移交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业务培训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下发到本单位的公文资料、登录联网直报系统的口令、密码等。交接资料应登记造册,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名确认。



第四章依法统计



第十五条联网直报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第十六条联网直报单位应当独立搜集统计数据,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有权抵制任何干涉其独立填报权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未被书面告知统计权利和义务、统计制度未经公布、统计调查表未标明法定标志或法定标志不完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以及现场调查未出示工作证件时,有权拒绝政府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联网直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调查表没有签字或者盖章、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报送统计数据有错误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指出,以及发生其他需要依法补正统计资料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十八条联网直报单位应当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术设备,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联网直报单位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查询、催报,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如实回复,或者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第二条规定以外其他承担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非联网直报企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可结合本地统计管理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细化规范内容,制定检查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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