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造假”被纳入党章问答

发布日期:2024-06-24 09:18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 字号:[ ][][ ]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被纳入党章问答.docx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18-85831056,电子邮箱:lyg85831056@163.com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统计局 网站标识码:3207000037 苏ICP备2023017687号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 邮编:222006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03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