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4-12-01 00:00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提升统计能力,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统计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乡镇、街道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


第五条乡镇、街道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负责人,根据本地区统计工作任务量配备统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实行人员集中办公、业务扎口管理,独立开展统计工作。


统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乡镇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乡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政府统计调查事务,但统计工作职责不可转移,有关委托代理的方式或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统计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条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本职责为: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用于统计目的的行政管理记录,协调和畅通数据搜集渠道,对本区域各类统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及时了解、整理本区域基本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监督,提供统计分析和咨询。


第十条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搜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非法统计调查,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四章 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采集调查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未能按时报送的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和查证。


第十四条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查询。


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数据电文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应当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辖区基层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统计台账的制作应当以统计原始记录或基层报表为依据,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


第十七条 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数据电文资料应当及时备份。


第十八条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专门的办公场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为核心的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基层统计调查网络,指导和协调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


第二十一条积极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移交。


第二十二条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及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助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好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记账户以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地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加强以信息化为重点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计算机、信息传输、数据采集的设备和通讯工具,实现与省、市、县统计网络互联互通,确保统计资料网上传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创造条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保证乡镇街道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范,细化具体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具有乡镇、街道统计职能的开发园区的统计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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