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连云港市水利局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第4号政府令印发。
一、制定背景
连云港市境内河流水库众多,有流域性河道4条,223公里;地方性骨干河道78条,1513公里;大中型水库11座,小型水库141座;大中型水闸70座,大中型泵站12座。
1996年,我市制定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称98年管理办法),在保证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98年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上位法发生了较大变化。作为98年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均进行了多次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18年实施;其他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也都发生了变化。二是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多年积累的原因,我市水利工程管护中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范围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起草过程
市水利局于2016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方案,邀请河海大学相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2017年底完成了《办法(建议稿)》。经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会等立法程序,最终形成《办法(草案)》,2019年1月份通过市法制办(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因《办法》涉及的部门名称和职责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有所调整,市政府办于2019年4月份在全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并形成定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九条。
(一)关于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
为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形成管理合力,《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管理体制和分类管理,第三条第四款增加新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二)关于管理范围
结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确权划界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第六条分别对河道管理范围,水闸、泵站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作了重新梳理和规定,对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市管骨干河道的堤防管理范围及大型水闸、泵站、大型水库的管理范围进行一一列举,对其他水利工程予以原则性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授权县(区)政府依照标准和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或制定实施细则,使之更适应现实的管护需要。
(三)关于采砂管理
针对我市存在的采砂活动,《办法》第十八条采用指引式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严格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
(四)关于防汛抗洪管理
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防汛职责的调整,《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防汛抗洪管理作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定的防洪标准、省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洪规划,编制各自的水利工程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抗洪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响应、险情处置、灾后救济、保障措施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五)关于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予以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在积极保障财政投入的同时,县(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水利工程,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用政府立法的方式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工程的新模式固定下来,以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六)关于水利工程现代化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利管理和保护手段也要与时俱进,《办法》第四条增加了“建设智慧水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以促进水利与互联网相融合。
(七)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上位法已经对相关行政处罚作出规定,设区市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新的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条款采取了概括性的表述。
关联阅读:《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