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大,资源环境承载力弱,公众对生态环境需求度高,水土流失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显著。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水利部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对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监管,适应当前“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本《办法》结合我省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和优化调整有关监管要求,对全省各地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56条,分别为总则、方案编报、方案审批、监理监测、设施验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及附则。《办法》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要求,规范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监督检查要求和设施验收管理程序,提出了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与已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相比,《办法》主要细化完善的内容为:
1.关于报批时间。在项目开工前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项目要件办理、设计深度等因素,提出水土保持方案适宜的报批时间,即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复前。
2.关于区域评估。在原有部、省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分级审批以及推行承诺制管理的要求。同时,首次提出对开发区以外,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可以参照开发区区域评估相关要求执行。
3.关于承诺制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承诺制管理的负面清单,在原有负面清单基础上,对跨区域的项目提出限制要求。
4.关于方案变更。在原有变更管理要求基础上,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开挖填筑土石方量、表土剥离量、植物措施总面积等关键指标变化超过50%的需要重新修改方案后报批。
5.关于方案有效期。原有的管理制度并未对方案有效期作出相应规定,考虑到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参照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相关要求,本办法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有限期为3年。
6.关于监理监测。根据目前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数量及我省区域特点,对需要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工程师的项目,规模由“征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调整为“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对开发区区域评估范围内提出了统一开展监测的要求。
7.关于设施验收。在部、省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8.关于信用监管。明确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几种情形,其中对建设单位发生 “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也列入名单;将信用监管实施情况纳入对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政策原文: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