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法》的修订实施,是我国水利法制建设的重大事件,也是我国水利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一、《水法》对水资源管理做出了八项制度:即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水资源管理重心从开发利用管理转移到合理配置和节约保护,完成了重大转变。
新《水法》明确了新时期水资源的发展战略,即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强调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突出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突出节水是新水法的鲜明特点之一。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已把节水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提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新《水法》增补节约用水的条款总共有19条,占全部水法77条(不包括附则)的25%,更加说明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确定了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
首先,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即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其次,规定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注意对水资源的保护。包括“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等。
三是生态用水要进行科学论证,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自然特征,依据科学论证来确定。
最后是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责。新《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在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上,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发展和完善。
四、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用水权益。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用水大户,农民的合法用水权益必须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法律责任,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新《水法》对当事人违反水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从3条增加到12条,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从8项增加到22项,采取行政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从5种增加到包括限期补办手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对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进行追缴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等超过9种,罚款从没有规定数额到规定为1~10万元,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新《水法》将处罚主体从水利、公安增加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水法》不但是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也是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保障实施的法律。
新《水法》对水利等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追究,也从2种增加到8种。法律讲究权力与责任、义务的平衡,新《水法》赋予水利部门的职责权利多,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也同样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