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5日,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连云港市水文管理办法》(通政规发〔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办法》更好落实到位,现将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9年,我省出台《江苏省水文条例》,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超强台风、短历时强降雨等极端气候频现,水旱灾害风险加剧,水文基础性支撑作用愈加凸显,我省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盐城、泰州、南通9个地级市制定了水文管理办法。在实践中,我市水文工作在站网规划建设、水文资料管理、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等方面也遇到了一些难题,缺少政策、法规制度上的保障。为加强全市水文行业管理,连云港市水利局会同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连云港分局多次开展调研活动,与市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反复沟通磋商,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我市《办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2018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了被誉为洞庭湖及长江流域水情“晴雨表”的城陵矶水文站。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做好水文工作。《办法》制定旨在认真贯彻相关指示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水文站网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水文在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运行、突发水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服务支撑能力,科学精准预测预报,使水文成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主要特点
本次的《办法》制定重在突出本地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沿海特色。办法在充分吸收借鉴兄弟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市临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增加了流域河道的入海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等内容,旨在加强新沂河、新沭河等主要入海河道水质水量监测,用于分析流域河道行洪对沿海水利设施及海洋生态的影响。二是突出部门联动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明确了城区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所在县(区)或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立项、选址等多方面支持;同时办法明确了水文机构在开展超历史洪水和城市内涝水文调查时,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三是突出非常态下测报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实施管控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协调,在安全情况下,确保水文监测车辆、人员到达监测区域开展水文监测工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五条,紧紧围绕“关心支持水文事业发展”和“全面提高水文管理与服务水平”两个重点,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着力突出本地特色。主要内容包括水文发展保障、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资料使用与管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五个方面。
(一)水文发展保障(第一至五条)。《办法》强调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明确连云港水文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需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六至九条)。《办法》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市级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应当列入市、县(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
(三)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至十五条)。《办法》细化并明确市水文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水文情报预报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适时发布。
(四)水文资料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办法》明确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五)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十七至二十四条)。《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规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
原文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