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把水资源问题考虑进去,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我市原水资源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31日由市政府印发实施以来,在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原《办法》已无法满足新阶段水资源管理工作需求。为更好地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市水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修订了《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市水利局起草小组广泛收集分析了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文献资料,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不同群体对《办法》起草的意见和建议,梳理立法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水利条线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形成《办法》审议稿,最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紧紧围绕“科学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安全”两个目标,立足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实需求,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办法》共分为五部分二十七条,其中:
第一部分总则(共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职责,以及市水利、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部分水资源开发利用(共五条)主要规定了需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情形,用水总量控制原则,地下水管理水量水位“双控”制度。为强化水资源供给保障,《办法》明确把海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鼓励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利用。为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水工程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三部分水资源保护(共二条)明确了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的宏观要求。
第四部分取用水管理(共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取水许可申请、地下水备案管理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联合取水等内容,明确了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限制条款、许可有效期、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情形,对计量设施安装、违规取水水量核算、水资源费征收、监督检查、取水人信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五部分处罚及实施时间(共二条)明确了违反《办法》的处罚原则及《办法》实施期限。
四、《办法》特色
一是规定了取水许可市级审批权限,细化了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涉水资源管理内容与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结合市情水情,增加了非常规水源利用内容,引导促进再生水、雨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一口多户”联合取水内容,对多个单位和个人申请同一取水口取水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便于操作。
政策原文: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