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建设、运行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保河道安全和行洪畅通,以及河湖保护规划和水域岸线功能区管控要求,加强河湖水域岸线资源总量控制、节约集约利用和违规退出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监管机构和工作职责,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措施,做到立行立改、监管闭环。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问题;负责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以及省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管理范围内的越权审批、批建严重不符、严重影响河湖功能等重大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或者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管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定期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开展全过程监管;依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并做好问题处置的跟踪督办。
第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和防洪影响补偿方案审查、开工核验、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年度核查等。
(一)项目审批和防洪影响补偿方案审查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补偿补救措施、重要临时工程、度汛预案等。
(二)开工核验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审批文件查验、占用手续、施工方案等。
(三)施工管理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核验、实施过程、防洪影响补偿工程实施等。
(四)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防洪影响补偿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档案整编等。
(五)年度核查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年度运营情况,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巡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可以采用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巡查、专项调查、检查、驻点督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内容,开展现场抽查复核、档案资料查验等工作,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第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暗访除外)。
(三)通过查勘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座谈讨论、走访了解水事权益人等方式组织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问题清单,根据需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五)以“一河一单”或者“一项目一单”的形式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核验销号。
(六)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当年审批、跨汛期施工或破堤施工的在建项目,确保100%监管到位;每5年实现对本级及上级审批项目全覆盖监督检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当年审批、跨汛期施工或破堤施工的在建项目,确保100%监管到位;每3年实现对本行政区涉河建设项目全覆盖监督检查。
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定期巡查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当年审批、跨汛期施工或者破堤施工的在建项目,加密检查频次;对重点环节或者重要施工期,应当实施旁站式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管单位应当配合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和档案资料准备工作。
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变更或者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用途发生变化的,项目建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一河一单”或者“一项目一单”的形式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实现闭环管理。需要整改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问题。
(二)各级河湖长交办的问题。
(三)历次监督检查发现、仍未整改到位的问题。
(四)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建管单位是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按照要求实施问题整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项目建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严重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的问题,应当督促项目建管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到位;整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已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尚未整改到位的,责成相关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年度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水域岸线利用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河长办。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规范监督管理流程,提高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作为河湖长制工作评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部门年度考核等工作的赋分依据。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追究项目建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项目建管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对涉河建设项目问题严重、多次整改不到位、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做好其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湖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