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水利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对水利工程启闭机安装质量的监管 | 《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二、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措施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装质量标准。 2.强化企业质量责任。启闭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依法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 3.加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启闭机安装和运行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启闭机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使用运行期间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数据库和生产、安装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信息档案的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启闭机安装 使用 单位 | 100% | 日常监督检查,安装时检查1次 | 现场检查,委托检测等方式 | 是否启闭机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使用运行期间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 |
2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监管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100%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时检查1次 | 现场检查,委托检测等方式 | 检查有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手续。 | |
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4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监管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 | 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5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
市水利局 | 监理工程师 | 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监理人员是否有违规行为 | |
6 | 对节约用水的监管 | 《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
市水利局 | 自备水企业 | 10% | 一年不少于1次 | 现场实地检查 | 计划用水户是否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是否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 | |
7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3%-5%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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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 | 3%-5%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
9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 | 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法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 | 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30% | 2-3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 | 对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检查 | |
10 | 电子招投标过程是否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
市水利局 | 投标人及代理人、评标专家、投标人 | 100% | 按实际发生全面涵盖 | 现场全程跟踪 | 1、开标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进行。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有无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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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办法》(苏水规〔2015〕6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参建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诚信体系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
市水利局 | 水利建设工程 | 10% |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年3-5次 | 现场检查 | 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参建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诚信体系管理。 | |
12 |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管 |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使用和计量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水利局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10% |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年3-5次 | 现场检查 | 对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使用和计量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3 |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管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五)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市水利局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10% |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年3-5次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4 | 对取水许可的监管 |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 |
市水利局 | 由市水利局批准取水许可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受上级委托监管的单位或者个人 | 3%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或取用水方案取水; 2.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3.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 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6.退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7.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其运行正常; 8.节水措施是否落实; 9.退水措施是否落实且符合审批规定; 10.对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11.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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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重大变更报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度和质量、资金投入、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和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等。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水土保持资金使用情况等 |
市水利局 |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3%-5%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2、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3、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及报备(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5、水土保持投资落实情况; 6、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7、已完工项目开展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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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 1、《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4、《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
市水利局 | 开垦荒坡地的单位/个人 | 3% | 1次 | 现场检查 | 1、是否依法申请开垦荒坡; 2、开垦荒坡是否采取相应的耕作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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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4、《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单位 | 3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按照批复文件进行施工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 | |
18 | 对河道采砂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市水利局 | 市水利局批准的采砂单位 | 30% | 3—5/可采期 | 现场检查 | 1.是否符合采砂许可证规定要求 2.船证是否合一,申报与实施是否合一 3.有无超采区范围采砂 | |
19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监管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 市水利局 | 占用实施单位 | 30% | 1-2/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按照批复文件进行施工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 | |
20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单位 | 100% | 3-5/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 | |
21 |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单位 | 100% | 1-2/年 | 现场检查 | 1.对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检查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 | |
22 |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单位 | 30% | 1-2/年 | 现场检查 | 1.竣工验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基建程序和规程规范要求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