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利(务)局,各功能板块水利部门,各有关用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具体落实“节水三同时”,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市水利局组织制定了《连云港市节水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对各县区水利部门及用水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18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至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于子泓
联系电话:13382933783
邮箱:794082545@qq.com
附件:《连云港市节水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水利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连云港市节水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具体落实“节水三同时”,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需要开展的节水评价范围为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节水评价确定的用水量为一个独立用水体的用水总量,不得拆分计算。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水评价工作的开展、监督和指导,市节水管理中心负责市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云台山景区节水评价的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水评价的监督、指导、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节水评价的开展情况、评价技术指标、总量确定等进行核查和把关,对应该开展节水评价的项目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下达给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应该开展节水评价项目但未开展的,通过考核、通报等形式要求开展;对开展节水评价但不符合要求的,需重新开展节水评价。
第二章 节水评价的对象和管理范围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水的在水资源论证中增加节水评价章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
四、对年用水总量小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评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对改建、扩建、且年用水总量大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小于10万立方(包括10万立方)的项目,如用水户近五年水平衡测试各项指标符合节水要求,且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量不超过原来用水总量10%的,可以申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
开展备案承诺制的项目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用水下达要严格按照承诺的年度用水总量范围内下达计划用水。
五、公共供水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协议,便于节水评价工作的开展。
六、对已经下达开展节水评价要求但项目出现延缓、取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书面申请延缓或取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延缓或取消节水评价。
七、项目管理单位为承担节水评价工作的责任单位,节水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或有关机构开展,具备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开展节水评价。
八、项目管理单位应配合受委托的服务单位或机构做好节水评价工作的开展,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对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九、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节水评价服务单位或机构开展工作,不得干涉、影响节水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应当独立完成节水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编制节水评价,确保节水评价客观、科学、全面。
十、节水评价开展时间为规划、论证、可研阶段,项目管理单位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按期完成。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论证、可研情况,编制节水评价报告书,并通过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十一、项目审查由项目管理单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水评价审查申请,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审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规划、论证、可研中水的取、用、节、耗、排技术等)、质询评价(证明材料、定额分析、总量确定、指标计算、存在问题分析、节水潜力及措施计划等),确定是否通过审查,不通过审查的节水评价需重新编制节水评价,并重新组织审查。
对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通知节水部门参与水资源论证,对节水章节进行评价,节水评价是否通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的负责节水的部门参与审查的专家确定。
十二、审查小组成员应由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熟悉节水评价的人员组成,审查小组成员原则为3人以上单数。
十三、审查小组要出具审查意见,确定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对节水评价的证明材料、技术路线、工艺分析、指标确定、定额分析、节水潜力挖掘分别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十四、对通过审查的节水评价报告书,项目管理单位或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节水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十五日内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家组意见结合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正式行文下达节水评价审查意见。项目主管单位要根据专家组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规划、论证、可研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具体施工中得到具体落实。
十六、项目完工投入运行后,对用水总量大于50万立方(包括50万立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节水评价专项验收;对用水总量小于50万立方的节水主管部门参与投入使用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项目单位未通知节水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节水评价进行专项验收。
第三章 节水评价开展的方法
十七、对改建、扩建项目在对新增部分进行评价后,要对整体用水点共同使用办公区、食堂、宿舍、蒸汽、再生水利用、冷却塔补水、非常规利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整体用水点的用水总量。
十八、节水评价要对照定额进行分析,确定综合定额用水量,分别对产品单耗、办公区、食堂、宿舍等耗水量和定额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达标。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非常规水利用率、循环水利用率的先进性,计量设施的分级安装、节水器具安装率等要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在开展节水评价时,对不在国家、省定额范围内的产品,在对管网漏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水利用率、办公区、食堂、节水器具安装率、冷凝水回收率、冷却塔补水率、非常规使用率等方面全部达到相关评价标准时,可以认定该产品单耗达到先进值,确定达标,扩大10%用水量确定为该产品的临时综合用水定额。
十九、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市、县(区)开展再生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置。对区域内已经建设再生水常且再生水在区域内统一配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可以评价区域内所有用水户满足非常规水要求。
二十、在节水评价中非常规水利用率要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建筑用地达2万平方米的新建筑,必须建设雨水收集系统,设置雨水调蓄池,对于宽度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应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每公顷建设用地,要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杂用水、绿化用水优先使用雨水、海水淡化和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二十一、对企业生产厂区内存在宿舍的,宿舍部分用水量不纳入综合定额分析,单独进行用水总量分析评价,宿舍单独核算用水量。
二十二、节水评价要提供备案证明或者地方发改、规划部门批复的文件,规划、可研等技术资料,排污许可证、公共供水的项目要提供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协议等。
第四章 节水评价的结论运用
二十三、通过验收的节水评价结果,可作为确定年度用水计划总量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
二十四、对备案承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际用水总量超过承诺范围的,按照承诺的用水总量下达计划用水,不得进行调整,执行加价收费政策;要求该项目开展后评估,并且需要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后评估和水平衡测试通过审查后,经节水部门的专项验收后方可调整用水量。
二十五、对符合开展节水评价要求无故延期或未开展节水评价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通过节水评价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全部采取专项验收,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且满足专项验收整改后才能下达计划用水。
二十六、从事节水评价工作的服务机构凡不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价、弄虚作假、同一个项目两次不能通过审查、同一年度累计3次未通过审查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开展节水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评价工作的通知》连水节水〔2020〕7号同步废止,由连云港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市水利局关于《连云港市节水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