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9日、12日,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管理范围内创业桥以北200米处古城翻水站输水河道上设置的渔簖、渔罾进行清理,清理的渔簖、渔罾存放于石梁河管理处船坞。
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到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作无主处理。
连云港市水利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