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连云港市水利局
受委托方: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连云港市临洪水利工程管理处、连云港市市区水工程管理处、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管理处
为强化市级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连云港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部分涉水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执法职能委托给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连云港市临洪水利工程管理处、连云港市市区水工程管理处、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管理处等4个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方”)。
一、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范围
各受委托方管理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
(二)对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结案归档;承担因委托事项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对公民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超过五万元的案件应当报委托方审核决定。
四、委托方权利义务
(一)对受委托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全市联合执法检查。
(二)承担跨管理区域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执法监督职能。
(三)定期组织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四)提供格式文书并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公章使用等内部报批事项。
(五)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方权利义务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开展执法活动,严格遵守行政程序,使用委托方统一制定的格式文书,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应当由委托方查处的案件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取证,并及时移交委托方。
六、委托期限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七、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重新签订委托书。
连云港市水利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