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石梁河水库管理范围内北干渠输水河道过G233北干渠桥下的行洪障碍物进行清理,清理的行洪障碍物存放于石梁河水库管理处船坞。所属人可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携带村委会证明到管理处认领,逾期作无主处理。
连云港市水利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