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事水土保持?什么是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有哪些?
主要采取的是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3、水土保持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3)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种植林木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措施。
(4)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4、哪些单位在生产建设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何时投产使用?
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6、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应予以何种处罚?
1、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2、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或者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