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11月28日15:00
地点:连云港发布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市水利局法规室负责人范运涛
发布人:市水利局副局长戴振伟,市水利局副局长毛善通
发布议题:介绍《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范运涛: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第4号令印发,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办法的情况,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办法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水利局副局长戴振伟、市水利局副局长毛善通以及新闻界的各位记者朋友。
欢迎各位的到来!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市水利局法规室负责人范运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请市水利局副局长戴振伟同志介绍《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二是请市水利局副局长毛善通同志介绍《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三是请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范运涛:首先,请市水利局副局长戴振伟同志介绍《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戴振伟:连云港市境内共有流域性河道4条,223公里;地方性骨干河道78条,1513公里;大中型水库11座,小型水库141座;大中型水闸70座,大中型泵站12座。经过多年的水利建设,我市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体系,为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我市于1996年制定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进行修订(以下称98年管理办法),在保证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基础设施的大量建设,水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体系的不断完善,98年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水利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方面,水利工程管理的上位法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98年管理办法制定较早,作为其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2009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04年、2017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3年、2017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其他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也都发生了变化,98年管理办法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需求。另一方面,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我市近年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水利工程众多,工程管护范围需要及时依法划定。另外因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工程管护范围未能完全划定,管护范围内存在着性质、权属不同的土地,给水利工程的规范、统一管理带来难度。
在上述背景下,我市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列为2017年度地方政府规章调研项目,2018年成为正式立法项目。
范运涛:谢谢戴副局长!
下面请市水利局副局长毛善通同志向记者朋友们介绍《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毛善通:介绍《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起草过程
市水利局于2016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方案,并吸收具有丰富立法经验的河海大学相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对全市水利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先后到苏州、宁波、徐州等地学习先进立法经验。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并在参考省内外若干城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2017年底完成了《办法(建议稿)》。经过在水利系统征求意见、征求县区和部门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会等立法程序,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该《办法(草案)》已于2019年1月份通过市法制办(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办基于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情况,4月份在全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市政府办组织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讨论,采纳了各单位合理性建议,并对未采纳建议予以书面回复解释和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形成《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审议稿)》。7月份第十四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第4号令印发,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九条。
(一)关于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
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合力,《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管理体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与河道的维修、养护、保洁等工作。第十二条规定了分类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两个县(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县(区)但不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兴建单位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二)关于管理范围
结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确权划界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第六条分别对河道管理范围,水闸、泵站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作了重新梳理和规定,对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市管骨干河道的堤防管理范围及大型水闸、泵站、大型水库的管理范围进行一一列举,对其他水利工程予以原则性规定,授权县(区)政府依照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使之更适应现实的管护需要。
(三)关于水利工程的保护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所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妨碍防洪,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十一条对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规定做了详细的列举。第十八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严格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
(四)加强对防汛抗洪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防汛抗洪作了规定,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汛指挥机构汛前应当明确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省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洪规划,编制各自的水利工程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抗洪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响应、险情处置、灾后救济、保障措施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防汛期内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上交通管制,优先保障防汛抗洪车辆和船舶通行。禁止在河道内设置任何行洪障碍物。
(五)关于合理开发利用
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当依法加强经营管理,在保障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实行有偿使用。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在积极保障财政投入的同时,县(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水利工程,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
(六)关于水利工程的现代化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利管理和保护手段也要与时俱进,《办法》第四条增加了“建设智慧水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促进互联网与水利相融合。
(七)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在已经有上位法的情况下,由于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新的行政处罚。《办法》对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条款采取了概括性的表述,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
《办法》条文经过简化,共二十九条,因此不再设置章节。
范运涛:谢谢毛副局长!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记者:该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戴振伟:《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外地立法经验。
记者:该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公众是如何参与起草制定的?
毛善通: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立法起草工作,不仅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也可以多渠道了解各方的立法诉求,提高本办法内容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一是2018年7月3日至8月4日分别在省政府、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修改建议和意见。
二是2018年11月29日组织召开《办法(建议稿)》听证会。我局依照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近30人,提出了大量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该办法与98年管理办法相比较,有哪些新内容?
戴振伟: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一)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第三条第四款增加新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二)管理范围。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确权划界工作,第六条对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市管骨干河道的堤防管理范围及大型水闸、泵站、大型水库的管理范围进行重新核实并一一列举,对其他水利工程予以原则性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授权县(区)政府依照标准和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或制定实施细则,使之更适应现实的管护需要。
(三)采砂管理。针对我市存在的采砂活动,《办法》第十八条采用指引式的形式予以规定。
(四)防汛抗洪。结合我市防汛职责的调整,《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防汛抗洪管理作了新规定。
(五)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用政府立法的方式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工程的新模式固定下来,以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六)现代化管理。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利管理和保护手段也要与时俱进,《办法》第四条增加了“建设智慧水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以促进水利与互联网相融合。
范运涛:谢谢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