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道的管理和保护,明确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分级审批权限,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了《连云港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行政许可权限划分规定(暂行)》,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1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电话:85527545
邮箱:lygsljszc@163.com
地址:市凌州东路9号市水利局行政服务处
连云港市水利局
2015年11月11日
连云港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及有关活动行政许可权限划分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的管理和保护,明确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分级审批权限,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
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第三条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由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
新沂河、新沭河、通榆河、沭河、绣针河、海堤及大、中型水库,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第四条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
沭新河(市区与县交界处-蔷薇河段)、云善河(全段)、蔷薇河(市区与县交界处-新沭河段)、古泊善后河[卓王河河口-黄海(善后河闸)段]、盐河(市区与县交界处-大浦河段)、烧香河[盐河-黄海(烧香河北闸)段]、烧香河南段[烧香河-黄海(烧香河闸)段]、前蔷薇河-卓王河(市区与县交界处-古泊善后河段)、沭新渠[蔷薇河(吴场)-增压泵站段]、乌龙河[市区与县交界处-蔷薇河(乌龙河调度闸)段]、鲁兰河[市区与县交界处-蔷薇河(富安)段]、马河(岗埠农场段)、大浦河[盐河-临洪河(大浦闸)段]、东盐河[玉带河闸-黄海(新城闸)段]、玉带河(电厂闸-玉带河闸)、排淡河[东盐河-黄海(大板跳闸)段]、大浦副河(大浦河-东盐河段)、妇联河[烧香河(南城)-烧香河(台南)段]、花果山截洪沟(全段)、龙尾河(全段)、东站引河(蔷薇河-临洪东站自排闸),县际重要河段,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水库、涵、闸、站等工程。
第五条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段)和小型水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
符合前款规定且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及后续设立的非行政区内的河道(段)和小型水库,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原则上由所辖行政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
第六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下放给涉及河道(段)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行政许可中涉及到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审查”的原则开展。
对于同时涉及市、县两级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采取“集中时间地点、各自主持审查”的方式进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
第八条对于本规定实施以前已许可事项需办理延续手续的,原则上仍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办理延续手续。原批文已失效或作废,原申请人重新申请的,由审批权限调整后的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指导。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集中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组织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参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项目审批等方式,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业务水平。
第十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月 日起正式实施。